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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社会培训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社会培训行业协会。英文名:Nanjing Social Trai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(缩写 NSTIA)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各级各类社会培训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创新社会培训管理理念,发扬“民主、务实、创新、共赢”精神,以服务为宗旨,研究、协调南京市社会培训市场管理中的难题,指导、帮助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、自我服务,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,协调纠纷投诉,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和广大消费者权益。
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。市场监管、教育、人社、发改、民政等部门是本团的业务指导部门,由教育部门负责召集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南京开放大学205室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在政府和会员、有关行业和国外同行业及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向会员单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;

(二)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、引领、服务作用,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、修改行业标准、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、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,不断规范行业行为,强化自我约束,提高行业自律性,提倡公平竞争,维护行业利益,提高行业工作效能,提升行业整体形象;

(三)接受政府或相关单位委托,承担行业领域的调研工作、科研题目、项目评估咨询服务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承担标准制订、成果鉴定、资格评审、认证和信用评价工作;

(四)面向会员开展培训、交流、展示等活动,加强与其他地区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、学习先进管理经验,促进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;

(五)建立并维护协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集成网络平台,提供政策信息、社会培训机构服务信息及信用状况查询。

(六)编辑发行协会简报、刊物,传达政府有关教育、文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、市场信息,报道协会工作动态,交流发展经验,刊登会员单位信息,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各项业务;

(七)打造更加开放、更为有序的社会培训市场规范,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培训活动;

(八)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、人才招聘、融资牵线、企业诊断、投资理财、代办注册等服务;

(九)走访会员单位,征求工作意见,了解会员单位情况,帮助传递信息、排忧解难;

(十)注重人才建设,面向会员单位大力开展行业专业人才、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和评价认定,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,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;

(十一)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;

(十二)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凡经相关行政部门登记或审批,已取得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,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(一式两份)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,并公示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%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;

(二)社会信用度高;

(三)积极参与协会活动,支持协会各项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推荐副会长、会长人选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四节  监事会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(二)捐赠; 
(三)政府资助; 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(五)利息;  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,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附则
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经2019年824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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